【适应症】
本品是一种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抑制剂,适用于治疗:
■转移性结直肠癌
-联合静脉注射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一线或二线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
-联合氟尿嘧-啶伊立替康或氟尿嘧啶-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二线治疗曾经接受过含本品治疗方案的一线治疗,但出现疾病进展的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
使用限制:本品不适用于结肠癌的辅助治疗。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联合卡铂和紫杉醇一线治疗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胶质母细胞瘤
成人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
■ 转移性肾细胞癌
联合干扰素α治疗转移性肾细胞癌。
■宫颈癌
联合紫杉醇和顺铂,或紫杉醇和拓扑替康治疗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
■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先与卡铂和紫杉醇联合使用,然后本品作为单一药物,治疗初次手术切除后的III或IV期疾病。
-联合紫杉醇、聚乙二醇脂质体阿霉素,或拓扑替康治疗铂耐药复发性疾病,先前接受不超过2个化疗方案。
-先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或卡铂和吉西他滨,然后本品作为单一药物,治疗铂敏感性复发性疾病。
■肝细胞癌(HCC)
-联合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治疗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的肝细胞癌患者。
【推荐剂量】
■转移性直结肠癌:
• 5 mg/kg, 每两周一次,与bolus-IFL联合用药
• 10 mg/kg,每两周一次, 与FOLFOX4联合用药。
•在既往接受过含本品治疗方案的一线治疗后且出现疾病进展,联合氟嘧啶-伊立替康或氟嘧啶-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每2周5 mg / kg或每3周7.5 mg / kg。
■一线治疗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 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
• 每2周一次,每次10 mg / kg
■转移性肾细胞癌:
• 联合干扰素α,每两周一次,每次10 mg / kg。
■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
• 联合紫杉醇和顺铂或紫杉醇和拓扑替康,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 初次手术切除后的III或IV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 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的治疗,最多进行6个周期,然后本品作为单药使用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总共最多22个周期。
■铂类耐药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 本品每2周一次,每次10 mg / kg,每周给予紫杉醇,聚乙二醇脂质体阿霉素或托泊替康,
• 与托泊替康(每三周一次)联合使用,本品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对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治疗6-8个周期,然后本品作为单药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联合卡铂和吉西他滨治疗6-10个周期,然后Avastin作为单药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肝细胞癌
•在使用1,200 mg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后,每3周使用静脉输注本品15 mg / kg。
【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发生率>10%)是鼻出血、头痛、高血压、鼻炎、蛋白尿、味觉改变、皮肤干燥、出血、流泪障碍、背痛和剥脱性皮炎。
【使用方法】
■择期手术前至少暂停用药28天。大手术28天后且伤口完全愈合后使用本品。
■静脉输注给药。
■首次输液:持续 90 分钟。
■后续输注:如果可以耐受首次次输注,则第二次输注的时间可以缩短 到 60 分钟。如果患者对 60 分钟的输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那么随后进行的所有输注都可以用 30 分钟的时间完成。
【推荐剂量】
■转移性直结肠癌:
• 5 mg/kg, 每两周一次,与bolus-IFL联合用药
• 10 mg/kg,每两周一次, 与FOLFOX4联合用药。
•在既往接受过含本品治疗方案的一线治疗后且出现疾病进展,联合氟嘧啶-伊立替康或氟嘧啶-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每2周5 mg / kg或每3周7.5 mg / kg。
■一线治疗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 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
• 每2周一次,每次10 mg / kg
■转移性肾细胞癌:
• 联合干扰素α,每两周一次,每次10 mg / kg。
■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
• 联合紫杉醇和顺铂或紫杉醇和拓扑替康,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 初次手术切除后的III或IV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 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的治疗,最多进行6个周期,然后本品作为单药使用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总共最多22个周期。
■铂类耐药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 本品每2周一次,每次10 mg / kg,每周给予紫杉醇,聚乙二醇脂质体阿霉素或托泊替康,
• 与托泊替康(每三周一次)联合使用,本品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对铂敏感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治疗6-8个周期,然后本品作为单药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联合卡铂和吉西他滨治疗6-10个周期,然后Avastin作为单药每3周一次,每次15 mg / kg。
■肝细胞癌
•在使用1,200 mg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后,每3周使用静脉输注本品15 mg / kg。
【使用方法】
■择期手术前至少暂停用药28天。大手术28天后且伤口完全愈合后使用本品。
■静脉输注给药。
■首次输液:持续 90 分钟。
■后续输注:如果可以耐受首次次输注,则第二次输注的时间可以缩短 到 60 分钟。如果患者对 60 分钟的输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那么随后进行的所有输注都可以用 30 分钟的时间完成。
【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发生率>10%)是鼻出血、头痛、高血压、鼻炎、蛋白尿、味觉改变、皮肤干燥、出血、流泪障碍、背痛和剥脱性皮炎。
【注意事项】
■胃肠穿孔和瘘管:因胃肠道穿孔、气管食管瘘、4级瘘或涉及任何器官的瘘管形成则停止使用。
■手术和伤口愈合并发症:对于在本品治疗期间出现伤口愈合并发症的患者,暂停使用直到伤口完全愈合。择期手术前至少暂停使用28天。大手术后至少28天内不要使用本品,直到伤口完全愈合。伤口愈合并发症解决后恢复本品使用的安全性尚未确定。坏死性筋膜炎伤口愈合并发症停药
■出血:发生严重或致命的出血。近期咯血请勿使用。对于3-4级出血则停止用药。
■动脉血栓栓塞事件(ATE):对于严重的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停止用药。
■静脉血栓栓塞事件(VTE):对于4级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则停止用药。
■高血压:监测血压,治疗高血压。如未经医学控制则暂停用药,;一旦得到控制,则恢复用药。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则停药。
■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PRES):停用。
■肾损伤和蛋白尿:监测尿蛋白。肾病综合征停药。暂停用药直到尿液中的蛋白质少于2克。
■输液相关反应:降低输液速度。对于严重的输液相关反应,停止治疗。
■胚胎-胎儿毒性: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建议育龄期女性注意对胎儿的潜在风险和使用有效避孕措施
■卵巢功能衰竭:告知女性潜在风险。
■充血性心力衰竭(CHF):对发展为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患者停用本品。
【适应症】
本品是一种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抑制剂,适用于治疗:
■转移性结直肠癌
-联合静脉注射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一线或二线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
-联合氟尿嘧-啶伊立替康或氟尿嘧啶-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二线治疗曾经接受过含本品治疗方案的一线治疗,但出现疾病进展的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
使用限制:本品不适用于结肠癌的辅助治疗。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联合卡铂和紫杉醇一线治疗不可切除、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胶质母细胞瘤
成人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
■ 转移性肾细胞癌
联合干扰素α治疗转移性肾细胞癌。
■宫颈癌
联合紫杉醇和顺铂,或紫杉醇和拓扑替康治疗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
■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先与卡铂和紫杉醇联合使用,然后本品作为单一药物,治疗初次手术切除后的III或IV期疾病。
-联合紫杉醇、聚乙二醇脂质体阿霉素,或拓扑替康治疗铂耐药复发性疾病,先前接受不超过2个化疗方案。
-先联合卡铂和紫杉醇或卡铂和吉西他滨,然后本品作为单一药物,治疗铂敏感性复发性疾病。
■肝细胞癌(HCC)
-联合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治疗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的肝细胞癌患者。
【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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