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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博雷生在我国并不属于二类精神类药品,它的管制级别与传统安眠药有本质区别。传统的苯二氮卓类药物因具有成瘾性和滥用风险,通常被列为精神类管制药品,而莱博雷生作为食欲素受体拮抗剂,其作用机制决定了它的依赖潜力和滥用风险都相对较低。因此在药品分类管理上,莱博雷生并未被纳入精神类药品的管控范畴,但它仍然属于处方药,患者需要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这一特点也使其在临床使用中更加灵活方便,减轻了患者在购药环节的限制。
参考资料:https://www.accessdata.fda.gov/drugsatfda_docs/label/2019/212028s000lbl.pdf
